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測量技師簽證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工作底稿及成果。
二、簽證報告。
三、簽證紀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測量技師應妥善保管前項第一款之工作底稿,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受聘於公司執業者,應由執業之公司負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