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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於發還土地或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發給土地價金前,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查復應納稅賦。
前項應納稅賦於未繳清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得發還土地或發給土地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