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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還土地案件時,應查明是否有下列無法發還之情事:
一、因不可抗力滅失。
二、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部分權利人申領價金。
三、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