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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投標單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人:自然人應註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及電話號碼;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或公司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標的物。
(三)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書寫。
(四)承諾事項。
二、繳納保證金: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無條件進位至千位,其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或不足新臺幣一元者,以實際計算金額計收至元,並應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售機關或指定之郵政信箱。
前項第二款之劃線支票,指以該款所列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