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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熟稔地名歷史沿革之地方人士、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之訂定、變更及其他與標準地名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