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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衛星追蹤站作為大地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坐標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地心坐標、橢球坐標及平面坐標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坐標系統為依據,並以一九九七坐標系統(TWD97)命名,其內容應包括:
一、地心坐標框架:依國際地球參考框架及國際時間局所定之標準時刻方位建構而成。
二、參考橢球體:採用國際大地測量與地球物理聯合會所定之參考橢球體。
三、地圖投影方式採用橫麥卡托投影經差二度分帶:臺灣、小琉球、綠島、蘭嶼及龜山島等地區之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一二一度;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之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一一九度。投影坐標原點向西平移二十五萬公尺,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為○.九九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