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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測量基準之站址、點位,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且易經常維護之位置。
測量基準之測量,應以嚴密之施測程序為之,並應率定儀器誤差及環境變化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