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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週前將開課日期及課程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