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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地政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