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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