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辦理專業訓練及測驗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簽到退簿、出席照片紀錄、測驗統計表、測驗成績公布表格式核實紀錄。
三、未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之人員,應核實於簽到退簿註記缺課或缺考。
四、辦理專業訓練課程及測驗期間應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並應全程錄影。
五、測驗開始前九十分鐘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下載測驗試題。
六、測驗前應於板書書寫測驗場次編號、日期、時間、人數、禁止事項及離場限制等資訊,並講解測驗應行注意事項。
七、測驗前應詳實查驗受測人員身分。
八、測驗過程應公正監試,不得有擅離職守或處理非測驗事務等未盡責情形。
九、辦理測驗應按測驗開始、結束前十分鐘及結束時響鈴。
十、辦理測驗應依受測人員名冊及經認可之測驗場地座位與試卷編配表配置各受測人員應試試卷。
十一、測驗結束後九十分鐘內應核實完成閱卷作業並公布成績。
十二、測驗閱卷後試卷應完整彌封並由工作人員簽章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