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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紀業聘僱外國人工作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必要時,應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至三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展延
聘僱契約書、受聘僱人員之納稅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最長
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