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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