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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
一、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
四、合併分配申請書。
前項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分配街廓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二、各分配街廓之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三、各分配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四、各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
五、各分配街廓之分配方向。
土地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申請提供第一項以外之其他抵價地分配資料,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得於土地所有權人切結資料確實作為抵價地分配使用後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