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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開標時,以投標價金最高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為候補得標人。
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予抵充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或地上權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