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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