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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1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地上權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前項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