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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