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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調整界址據以
測量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照震災後實地現況,並參酌原地籍圖及原登記面積,予以調整界址

二、以街郭、自然界、斷層帶或顯明地界為範圍,就該範圍內土地面積增
減分析結果,依面積增減比例調整界址。
三、震災後實地現況界址曲折者,得予截彎取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