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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建物因改建、增建、分割或合併等申請複丈完成後,地政事務所應將變更
前後情形分別繪製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