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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增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增建使用執照 (含竣工平面圖) 、執照影本及
藍晒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
前項建築使用執照,於繳驗後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