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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建物因滅失、基地號、門牌號等標示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應
申請複丈外,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標示變更位置圖說、權利證明文件申請
標示變更勘查。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