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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
用部分,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地政事務所
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