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據地籍圖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
線及圖根點,精密移繪於圖紙上,移繪時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
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建物測量圖調製後,應核對地籍圖、原有測量圖後,始得辦理測量。
三、建物測量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