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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複丈圖之整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紅色X 線劃銷之。
二、變更後地目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目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