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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下列各種點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實施航空攝影前布設航測標:
一、界址點。
二、都市計畫樁。
三、圖根點。
四、基本控制點(三角點、精密導線點、衛星控制點、水準點。)
五、像片控制點。
六、加密控制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