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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
二、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三、土地使用狀況。
四、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六、財務計畫。
七、其他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