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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申請案件,其提出之文件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