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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專業人員;其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者,應增置專任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受託辦理測量業務者,應增置專任測量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