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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實施航攝或遙攝作業之影像資料,其內容經沖洗或處理完成後,應訂定機
密等級。
前項之影像資料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訂定之。
航攝或遙攝影像資料之保密,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