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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內政部受理航攝或遙攝作業申請案件時,應會同國防部審核之。
前項經內政部核准之申請案件,應副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