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現耕農民承買第十條規定地主保留之耕地時,
得向政府申請貸款,其貸款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主
保留之耕地出賣時,現耕農民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地價由雙方協議,協議
不成,得報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