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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12 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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