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專業人員;其受
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者,應增置專任土木工程專業人
員;受託辦理測量業務者,應增置專任測量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