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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6-2 條
依第六條第三項附表一之一規定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者,應檢附申請
書如附表一之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依前項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始得核准
:
一、對於海洋之自然條件狀況、自然資源分布、社會發展需求及國家安全
考量等,係屬適當而合理。
二、申請區位若位屬附表一之二環境敏感地區者,應經各項環境敏感地區
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原則同意。
四、申請區位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非屬已核准區位許可範圍。
(二)屬已核准區位許可範圍,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屬已核准區位許可範圍,且該區位逾三年未使用。
第一項申請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審查。但涉重大政策或認
定疑義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於不影響海域永續利用之前提下,尊重現行之使用。
二、申請區位、資源和環境等為自然屬性者優先。
三、多功能使用之海域,以公共福祉最大化之使用優先,相容性較高之使
用次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修正生效前,依其他法令已同意使用
之用海範圍,且屬第一項需申請區位許可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
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將同意使用之用
海範圍及相關資料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其使用之用海範圍,視同取得區位
許可。
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審議之流程如附表一之三。
圖表附件:
附表一之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表.PDF
附表一之二:海域用地區位許可申請書.PDF
附表一之三: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審議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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