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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6 條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
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
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
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
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或依本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
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海域用地以外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
附表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如附表一之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容許使用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
點。
圖表附件:
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PDF
附表一之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表.PDF
相關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