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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2 條
申請人應於核定整地排水計畫之日起一年內,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
整地排水計畫需分期施工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容,並按期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
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核發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期限。
整地排水施工,因故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實及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施工者,得扣除實際無法施工期程天數。
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或未於第三項所定施工期限或前項展延期限內完工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廢止原核定整地排水計畫,如已核發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應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