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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舉辦自辦市地重劃座談會、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會員大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公告重劃計畫書及重劃分配結果,應通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公告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各項通知應以書面掛號交寄並取得回執或由專人送達簽收。
前項所列應通知事項未能送達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或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連續刊登當地報紙三日並於重劃範圍土地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第一項舉辦座談會、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之通知,應載明會議事由,並於會議召開期日三十日前為之;公告重劃計畫書、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重劃分配結果之通知,應載明公告事由、時間及地點,並於公告首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