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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42 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應於重劃工程竣工驗收,並報經主管機
關同意後為之。但重劃工程未竣工驗收係因不可歸責於重劃會之事由,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
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之。所得價款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
及其利息。
相關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