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選任或解任理事長。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研擬重劃範圍。
四、研擬重劃計畫書草案。
五、代為申請貸款。
六、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
七、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移管及其他工程契約之履約事項。
八、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
九、異議之協調處理。
十、撰寫重劃報告。
十一、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
理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雇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學術團體辦理,並將相關人員名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十款重劃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劃區名稱。
二、重劃範圍面積及參加重劃人數。
三、重劃經過。
四、重劃負擔。
五、重劃工程。
六、重劃效益。
七、地籍整理情形。
八、抵費地處分及經費收支情形。
九、異議情形及處理經過。
十、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