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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