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