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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業代理人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登記及發給開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經核准登記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核發開業執照,並於專業代
理人證書背面加蓋開業執照字號後發還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置專業代理人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