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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設備,有異常、故障或影響運作效能之虞時,應儘速修復。
二、保存、建檔及加密攝錄之影音資料。
前項第一款檢查及維護,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一年。
第一項第二款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資料之查閱及刪除,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