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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
一、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
二、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
前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
二、攝錄角度為全面。
三、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