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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捐贈之物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檢附需求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物品發放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