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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上開方式傳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
二、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前項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老人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