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所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除本法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
,其不足額應按會員擔負會費額比例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