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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程
序,由會員大會決議停止,但須呈經實業部核准。
事業停止後,屬於所營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得以該公會執
行委員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