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自發現之日起一星期內,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表(附表一),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式,通報兒童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家長、居家托育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者,得準用前項規定通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回復表(附表二),回復前二項通報機構或通報者。